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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目的或其它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负债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融资。近些年来,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规模,从而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对相关国家的税收权益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它已经逐渐成为跨国企业广泛采用的避税方式。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应对资本弱化:(1)正常交易方法。(2)固定比率方法。美国在1976年制定资本弱化税制(IRC第385条),1989年增加163条J条款后更加完善,其后,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引入和制订了这一税制,日本于1992年税制改革时,正式引入了资本弱化税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两税合一”涉及对外国投资税收优惠制度的改革,特别是股本投资的各种优惠待遇范围调整压缩,未来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资本弱化必然会越来越多地为跨国投资人所利用,作为谋求税后利润最大化的避税方式。我国应当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资本弱化税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为契机,采用安全港原则来构建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体系,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确定合适的债务/股本比率,并调整关联方最低控制水平。适宜确定为30%到40%之间。(2)明确固定债务/股本比率的计算对象。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安全港比率应以单个股东为对象来计算。(3)明确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范围。债务资本应界定为企业直接或间接从所有关联方获得的、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定期以现金或其他非现金形式支付固定收益的借入资金,具体包括由我国的非居民银行提供的具有投资替代性固定利率中长期贷款;和居民公司收益挂钩的浮动利率贷款;背靠背贷款或委托贷款;具有贷款和股本投资双重特征的混合贷款;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但对股东有追索权的贷款。(4)明确超额利息的计算和处理。按照股息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同时加强国际税收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