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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世界和各国整体经济发展,民众个人的财产在急剧积累,富人的队伍在日益壮大。最新发布的《2016年全球财富报告》中数据显示,中国拥有的超过5000万美元净资产的人已经达到1.1万人,占到了全球的9%。可以预测,今后中国民众持有的财产数量会越来越多。随着财产数额的增加,人们对自己死后财产的安排也会发生变化。社会观念、经济水平的变化,都会引起富人对自己身后遗产的处理方式的变化,遗嘱和遗赠等一次性转移遗产的制度慢慢就变得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人们更加偏向于让自己的财富在自己死后能够继续保值增值,不断带来收益,从而让祖祖孙孙都能够享受财富。显然,遗嘱和遗赠是无法满足这种需求的,遗嘱信托由于其既具有财产转移的功能又具有财产管理的功能,加之遗嘱信托在连续受益人等问题上安排的灵活性,完全可以满足富有者的以上需求。而且因遗嘱信托的显著制度优势,也只有其才可以满足民众的这种需求。尤其现在很多富有者的财富体现为自己多年打拼创办的“企业”,若存在这种“企业”财富,当事人死后将更不愿意将财富在后代之间直接分割,更想的是让财富永存,由后代子孙发扬光大,共享收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这些继承人不一定有能力维系企业的生存发展,使之永久辉煌;另一方面,很多后代并不想也没有传承企业的兴趣。在后代无法传承企业的情况下,长辈更需要为自己创办的企业寻找出路,更有将自己的“企业”这种财富通过遗嘱信托,委托他人在其死后进行管理使之传承下去的需要。而且从制度本身来看,遗嘱信托制度存在优越于遗嘱继承、遗赠、生前信托等制度的地方,这是遗嘱信托本身的制度优势。第一,遗嘱信托能够灵活执行委托人意图。遗嘱是委托人意愿的集合体,以遗嘱设立的信托仍然反映出了立遗嘱人的意旨,其财产传承方式较单纯的遗嘱有较大的弹性;第二,可以降低财产税。在遗嘱信托的设计下,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了信托公司、银行等,并不由继承人继承,因此不用缴纳遗产税。第三,可以更好地保护继承法上的弱者。遗嘱中仅能为其保留财产,但无法为其今后的生活作出更为妥帖的安排,在遗嘱信托中委托人可以为未成年人、老人等规划好财产的收益,保障其长久的生活。但目前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尚未形成,仅信托法中对其简单提及,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严重阻碍着实践发展。遗嘱信托的起源是什么?制度如何运行?目前的立法和实践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都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绪论,笔者以一个案例引出问题,说明遗嘱信托的重要性和我国完善遗嘱信托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遗嘱信托概述:笔者分别从罗马遗产信托和英国遗嘱信托制度介绍了遗嘱信托的起源;在与遗产委托管理、遗赠、遗产信托等概念的比较中界定了遗嘱信托的概念;介绍了英美两国遗嘱信托的发展状况和目前法国日本的遗嘱信托的情况;第三部分是遗嘱信托法律分析,该部分中笔者从遗嘱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当事人和遗嘱信托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法律属性两方面对遗嘱信托进行了系统的阐释。第四部分笔者分析了当前我国遗嘱信托的立法现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成立上的缺陷、生效上的缺陷、信托财产上的缺陷、受托人选任上的缺陷、遗嘱信托监督上的缺陷;第五部分是通过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遗嘱信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