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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属于中国,是中国的领土。香港的法律史必定是中国法律史的一部分。但是因为历史的原因,1841年到1997年这段时期,香港的法律史又有别于中国的法律史。本论文的一个目的是解释形成香港法律史有别于中国法律史的前因后果,解释构成香港法律制度的因素,以及这个制度的运作。另外一个目的是希望藉着香港法律条例的阐释及案例的阐释解释香港的法律制度。 在1841年之前,香港的法律史即是中国的法律史。管辖香港的法律与管辖中国各地的法律一样,只有《大清律例》与习俗。因为历史的缘故,英国的法律掺入那时管辖香港的清朝法律与习俗。从此,香港的法律不再是纯中国法律(“《大清律例》”),而是英国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混合体系。英国法律成为管治香港的主要法律。从1841年到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中国居民一直是香港的主要人口。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中国居民一直维持很多中国传统习惯,从祭祀天地、祭祀祖先到旧式婚姻习惯、过继嗣子、直系男性后裔继承财产等习惯。多数传统习惯受《大清律例》管辖,在民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此,当时的政府不能漠视中国居民的传统习惯。同时英国的普通法、婚姻、继承及领养法律並不适宜管辖中国居民的传统习惯。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必须保留一部分《大清律例》,管辖中国居民的传统习惯。为此,立法者修订法律条例,容许法庭在适当的情况下,适用中国法律与习俗处理涉及传统习惯的诉讼。本论文涉及中国传统习惯的案例,都必须适用这个法律条例。解释香港法庭适用这个条例的司法实践也是本论文的目的之一。 可以说,中国居民的传统习惯推使香港的法律形成一个独特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包含英国普通法及衡平法香港根据普通法或衡平法的原则修订的成文法,香港为本地环境、居民或社会运作修订的成文法,影响香港居民的一部分中国法律与习俗,如婚姻、继承、领养及继承新界土地的习惯。在中国法律与习俗之中,对香港居民影响最大的是旧式婚姻,及因为旧式婚姻关系导致的传统继承习惯。这些传统习惯对于中国居民特别是旧式婚姻妇女的约束力及影响都是本论文讨论的重点。 传统婚姻习惯及继承习惯建立在‘男尊女卑’的原则上基本上旧式婚姻妇女没有婚姻权益。这样的婚姻状况与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原则格格不相入,不能相提並论。1970年代香港开始改革1841年遗留下来的旧式婚姻习惯、继承习惯及领养习惯。1971年的《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除了禁止缔结旧式婚姻、纳妾、兼祧婚姻及新式婚姻之外,立法局也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例如《婚姻诉讼条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修订条款保障旧式婚姻妇女的婚姻权益。1971年的《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取消旧式婚姻妇女不可以拥有财产及继承丈夫财产的传统习惯,以法律规定妻或妾可以继承丈夫的无遗嘱遗产。这几个比较重要的法律条例都是互相影响、牵连,影响旧式婚姻妇女的婚姻权益,是本论文的讨论重点,占的篇幅比较多,目的是解释香港现代的法律怎样保护旧式婚姻妇女的权益。本来在1970年代之前,一夫一妻旧式婚姻妇女也可以根据《婚姻条例》第38条把管辖旧式婚姻的《大清律例》与习俗改为香港法律,利用香港法律保护自己的婚姻权益。但是这个方法把妇女放在被动的地位,又限制必须是一夫一妻婚姻,只能帮助到一小部分旧式婚姻妇女。 本论文也讨论影响新界原居民的传统习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直系男性后裔继承土地的习惯。这个传统习惯禁止女性原居民继承土地产权。讨论的目的是解释《大清律例》与习俗对于新界地区的影响,以及解释修订《新界条例》的目的。1994年的《新界土地(豁免)条例》开放新界女性原居民继承新界农村地的机会。但是这个机会受过继嗣子的习惯影响,暂时女性原居民继承的机会不大。 本论文尽可能利用恰当的案例阐释重要的法律条款,希望能藉着这些案例及法律条款作出一个清楚的解释:旧式婚姻妇女在1970年代之前及之后的婚姻权益的区别,以及70年代之后香港法律保护妇女权益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