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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医疗行为的特征和医患关系的本质的基础上,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医生的执业行为具有专业性和患者对医生的高度信赖,其性质属于专家服务合同。为保护患者人格尊严和健康利益,有必要明确患者的权利:医疗权、自主决定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对患者权利的保护除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外,考虑到患者权利被侵犯多是发生在人格和生命健康方面,所以需运用侵权责任的规则以强化对患者权利的保护。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对患者权利保护难于周全的情况下,基于医师的专业性和医患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必要引入医师专家责任,以科学界定医师的义务,妥善保护患者的权利,合理解决医患纠纷,实现医患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