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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一理论的提出蕴含着深远的理性思考,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征.本文试图用这一理论来审视依法治国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探求进一步完善和解决的方法,以及如何用法律手段确保这一理论得到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我国法律发展中法的价值转换和创新奠定了理论基础,对我国的法律发展与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方针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依法治国方略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看到,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我国法律的发展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和发展不平衡的.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法律功能的扩展相比,法律的价值创新还尚未完成,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还不够,政府职能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人的主体性回归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理论和实践空间,对人的发展给予深切的人文主义关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核心应是以人为本,依法维护和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同时按照全面发展的要求,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任务.所以,应进一步健全法制,充分发挥法律特有的功能,促进和保障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现阶段应重点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用法律的手段促进和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发挥法律的协调作用,确保统筹兼顾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