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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领域中,政府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由于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工作已开始重视起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有权力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但关于发布信息的权限、程序、责任等问题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说明。尤其是在海口市工商局错误发布信息称农夫山泉饮品中“砷”元素超标,给农夫山泉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件发生后,这一问题开始得到广泛关注。因行政机关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过程中出现错误,在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目前缺乏系统的对政府的责任追究机制。尤其在信息发布行为是否应该纳入行政诉讼这一问题上,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着争议。现有案例显示,启动该责任追究机制,只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特定的被侵权人提起相关行政诉讼,另一种是事件的社会影响过大社会舆论迫使行政机关启动内部责任追究。但是,在没有特定被侵权人或者特定被侵权人不起诉的情形下,该如何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是值得研究的。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为错误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政府责任评述。在这一章中,首先通过案例引出具体问题,然后分析政府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过程中出现错误的原因。最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分析对于政府错误的发布食品安全公告进行责任追究现状。目前涉及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责任的法律条文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部分情形中可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为错误发布食品安全公告的政府责任构成。这一部分是文章的论述重点,分别从违法性问题、主体过错问题、责任主体问题以及特定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论证。这一部分的论证是后面关于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部分的基础。论证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是论述有责性的前提,笔者主要从行政机关发布公告的合法性要件入手,分析违法性所在。行政机关的过错问题笔者将从故意与过失两方面进行分析。在责任主体一节,笔者将行政责任的主体分为四类。而特定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尤其是在消费者介入因素难以衡量的情况下,增加了二者关系的认定难度。第三章为错误发布食品安全公告的政府责任认定与承担。在责任认定方面,首先从理论上分析有权认定的主体有哪些,其次从案例中引出实践中认定责任的几种方式。在责任的承担部分,分别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以及检测机构的责任四方面论述。这一部分笔者将会结合行政问责理论进行分析。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公告涉及三方关系:政府、社会公众以及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行政机关有能力也有义务在行使职权保障公众利益的过程中将对企业生产经营者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因此,建立起系统的有效的政府责任追究机制有利于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政,平衡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