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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资本是指根据事先的约定,当银行陷入危机时能自动转化为普通股的债券。2008年金融危机曝光了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由此造成的社会信任危机,成为危机之中政府救助银行,乃至危机过后银行再次融资的难题,不少国际大银行都表示要募集到充足资本存在较大压力,于是以或有资本、自救债务等为代表的自救型资本工具应运而生。由于或有资本在转化之前是债券,因此具有债权的保本付息和优先受偿的特点,并且利用了证券化的方式分担损失,相较于普通股风险更低,在危机这个特定背景下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同时作为一种优质资本,或有资本能够一定程度上替代普通股,从而降低了银行募集高级资本的难度和成本,在危机这个特定背景下为银行融资提供了便利。更重要的是,或有资本为银行提前准备了救助资金的来源,保证了银行在危机状况下能够获得应急资本。从本质上而言,或有资本是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关于银行危机处置和风险承担的一种交易安排,利用前期的投资收益吸引投资者,以发生危机时损失相应债权作为代价。不同于传统银行风险处置依靠政府救助的办法,或有资本是依靠市场的力量去消化危机。这种做法符合2008年金融危机后银行风险处置的主流趋势,即能够救助银行又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在法理层面也符合市场经济意思自治、风险自负的基本逻辑。作为一种风险处置机制,或有资本在危机发生之前就对危机处置做了安排,这样一来就巧妙地跳过了危机融资的艰难阶段,避免了危机融资的不利地位,可谓未雨绸缪。此外,或有资本依据客观情况自动转化的机制,也有利于为问题银行最大程度地节省救助时间、降低救助成本,符合问题银行在当下的处境和银行所经营的信用经济的特性,大大提高了救助措施的价值和挽救的可能性。具体到我国银行业的情况,目前我国银行风险处置的制度储备整体上比较匮乏,因为在政府隐性担保的保护之下,我国银行业的风险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暴露,因此也未能形成对于风险处置机制的迫切需求。对于危机银行,《商业银行法》仅规定了行政接管这一种途径,而行政接管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也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成果。可见,首先,我国在银行风险处置上过于依赖政府,银行、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不够,这样的做法不仅会加重政府的负担,也容易引发上述的道德风险问题。其次,关于银行风险处置的制度储备过于单一,行政接管只是一种方向,具体采取哪些措施仍亟待充实与完善。本文的写作思路是:第一章导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章或有资本概述,通过介绍的产生背景分析或有资本的制度价值。第三章或有资本的制度构造,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或有资本的制度设计,在介绍基本构造的同时,就不同的设计方案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二节从法律关系的视角研究或有资本的制度设计,并就实施或有资本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提示,并提出规范性建议。第四章我国引进或有资本的可行性,立足于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分析或有资本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讨引进或有资本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