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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设计初衷在于协同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利益,以缓解现代企业中两权分离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股权激励也是把“双刃剑”,将管理者薪酬与公司利益挂钩的同时,也滋生了高管的自利行为。当下,很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面临着一个共同问题:受激励的高管并非通过自身努力以赚取薪酬,而是通过各种操纵手段,在股权激励这件合法“外衣”的遮盖下不劳而获。这不得不引发业内人士、监管层与学者的深思。为此,我国自2006年正式推行股权激励以来,就以各种法规文件来规范股权激励的发展。然而,大量的经验证据表明,高管的自利行为依然存在。 股票期权激励是股权激励最主要的形式,也是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的重点。国内现有文献大多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定价与行权条件设置上入手,来探讨期权激励中是否存在高管的自利行为。本文以2006年至2012年推出的220次期权激励草案作为研究样本,分别从选择性信息披露和股权激励与股利水平关系两个方面检验了高管的自利行为。在选择性信息披露上,本文以超额累积收益作为代理变量,以探究高管是否倚仗其信息优势进行策略性的信息披露;本文进一步剖析个股的超额收益,观察其正式公告的披露情况,结果并未发现管理者选择性信息披露的有力证据,这与现有的研究结论并不相符。在股票期权激励与股利发放的关系探究上,本文使用配对样本T检验与Logit回归的方法,发现期权激励公司的股票与现金股利水平显著高于非激励公司,且在推出期权激励草案当年,公司的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水平随之升高。通过对高管自利行为的存在性检验后,本文就高管从中获取的额外收益进行初步的量化分析,发现在已行权的32家样本公司中,高管累积获取8875万元(CAR)和4280万元(BHAR)的超额收益。最后,结合我国相关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本文对上述两种自利手段进行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政策性建议。 经过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本文证实了管理者通过高送转与高额现金股利发放,达到削弱行权价、最大化其激励薪酬的目的。相对于国内已有研究,本文在高管选择性信息披露的检验上,突破了只对样本总体均值的分析,进一步剖析了个股的超额收益;在股票期权激励与股利水平的关系探讨中,本文增添了期权激励与现金股利的关系研究;此外,本文在高管自利行为存在性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计算了高管从中谋取的超额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