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精神压力的增大,不孕不育家庭也逐渐增多,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完成生育的目的成了很多不育家庭的希望。然而,由于立法规范的缺位与模糊,该项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难题,亟需解决。本文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确立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是冷冻胚胎权利行使规则的基础与前提,而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一直处于饱受争议的地位,主要学说有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本文赞同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是兼具物与人格利益属性的“特殊体”,其具有的特殊性意味着在对冷冻胚胎行使权利时要予以适当的尊重和保护。冷冻胚胎权利行使规则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之间达成的合意,即夫妻共有权和自己决定权的体现;当夫妻双方离异而导致对冷冻胚胎权利行使意见不一时,应综合衡量生育权和不生育权,采取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处置;夫妻一方离世时,要考虑在世方是男方还是女方,若在世方为女方,应当允许女方继续移植冷冻胚胎进行生育,若在世方为男方,由于冷冻胚胎得以发育的母体不复存在,男方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冷冻胚胎行使权利,因我国目前禁止代孕行为,因此男方无法要求冷冻胚胎继续发育。当夫妻双方发生意外身亡时,这种情况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情况,无法反应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根据夫妻双方生前与医院签署的协议对冷冻胚胎行使权利,由于冷冻胚胎具有物的属性,又存在一定的伦理性和基因性,因此冷冻胚胎的继承人意欲对冷冻胚胎行使继承权是应当得到支持的;当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时,应当由所有权人的监护人在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由于我国暂时没有对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冷冻胚胎的纠纷又层出不穷,文章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及外国先进立法与司法实践,就知情协议书的完善、冷冻胚胎收养制度的建立以及适当开放有限代孕政策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立法、司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