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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的出现,标志着人类在信息革命上的又一次飞跃。这一最初用于军事目的的神奇发明,在过去的近二十年时间里,由于一直被限定在军事、科研等领域,自九十年代初与商业“联姻”以来,立刻爆发出惊人的能量,短短几年,便以疾风扫落叶之势,迅速席卷全球。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谁也无法否认,这个虚拟的网上世界,正在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随着人们工作、生活方式的每一次重大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总是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要求社会建立一些新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以协调人们在新的工作、生活方式下的利益和关系。网络革命使各国在法律体系方面受到了一系列挑战,建立和完善与高速信息网络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日趋迫切。国际互联网使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新的方式传播,这必然对传统的著作权立法制度产生巨大冲击。国际互联网上涉及互联网的法律问题是多方面的,对国际互联网上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思索迫在眉睫。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互联网法制先进国家立法、司法经验,主要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形式及责任的限制几个方面的问题,并最后总结了我国著作权法在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方面的不足,提出了完善这方面立法的建议。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由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P)、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BBS 等组成的集合体,加之他们的功能和提供服务的方式不同,对著作权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本文在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问题时基本上是按主体的不同来展开论述的。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勿庸讳言,首先得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行为着手。没有侵权行为,其它问题就无从谈起。通过对侵权行为构成的分析,本文认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方面没有侵权行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BBS 等各有不同的侵权行为表现。其次,要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因为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对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I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