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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加以及组织结构的创新与发展,不同级别的公司管理人员也出现差异,这些公司管理人员具有不同程度和属性的管理控制权。操作控制权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这为公司管理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劳资关系中提供了具有不同程度的谈判优势和地位。但是,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对所有公司管理人员给予与普通劳动者无差别的倾斜保护,对劳动者的保护模型采取“统一标准,平等保护”。现行劳动法通过采用相同的标准忽略劳动者的内部从属性差异,不加区分地一律倾斜保护所有劳动者,造成了新的不公正现象,违背了立法初衷。本文确立了“公司管理人员内部分类”的思想,以“从属性”为标准将公司管理人员从“抽象群体”划分为具体群体,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内部差异进行比较并分类,将他们分为三类: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根据不同公司管理人员具有不同的属性差异分配不同的权利,以进行合理的规制。本文主要研究和讨论劳动法在公司管理人员中的差异应用,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阐明劳动法目的以及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的界定,并具体分析公司管理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准确定义本文的研究目标,探求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并分析其特征。第二部分分析了公司管理人员在劳动法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用人单位解雇公司管理人员法律适用冲突、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超额加班费、公司管理人员无差别地参加工会组织等问题,并对其产生原因加以探究分析。第三部分通过研究分析我国劳动立法及理论学说和其他不同地区适用劳动法的理论及立法,并进行评析借鉴提出本文的主要观点,公司管理人员应分类区分适用劳动法。第四部分描述了公司管理人员的分类和标准,分析并界定了公司管理人员分类区分适用劳动法的原则,然后提出了劳动法中差异化适用公司管理人员的特殊规制模型,并对公司管理人员分类区分化适用劳动法提出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通过以上四章的研究分析,本文详细论证了我国公司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法。坚持以“从属性”作为判断公司管理人员分类的基础,通过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内部分类,实现劳动法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有区别的规制: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排除对劳动法的适用;中层管理人员有区别地适用劳动法,部分权利劳动法限制对其保护;一般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具有相当的雇员属性,故可以与普通劳动者一样受到劳动法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