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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并购中,因为并购方和被并购方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交易双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中业绩承诺应运而生。业绩承诺的签署在我国已经从单向的业绩补偿承诺过渡到并购交易双方业绩奖励和业绩补偿双向承诺的阶段。近年来,各行业内并购数量日益增加,企业并购形式趋向多样化,并购规模更加庞大,企业更为普遍地设计并签署双向的业绩对赌方案。然而对于企业并购中业绩承诺的会计处理,国内会计准则尚未对此进行详细的规定,导致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业绩承诺的会计确认模糊随意,会计处理方法各有不同。在业绩承诺背景下,业绩奖励较之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研究更少,其会计确认的主流观点有奖金和或有对价形式两种,后续计量时方法的选择也存在不少问题,所以对上市公司在业绩奖励会计处理方面的研究尤为迫切。本文以W公司为例,以点带面分析国内并购重组过程中业绩承诺背景下业绩奖励的会计处理现状,发现企业实务中有关业绩奖励的定性会因为准则规定的不明确而导致企业会计处理的不一致。有的企业在确认或有对价形式的业绩奖励时,将其公允价值默认为0会直接导致商誉估值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且后续追溯调整困难;有的企业对奖金形式的业绩奖励采用业绩承诺期满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后续计量方法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并且还可能存在所得税的纳税问题。此外,会计实操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企业未单独披露业绩承诺具体会计处理的情况。最终,综合国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可以根据高管任职情况、对企业任职的原股东的特殊安排、延续前期的利润分享计划规则、奖励水平、奖励金额和被并购企业的估值的相关性等因素来具体判断确认为“或有对价”还是“奖金”,上市公司也应考虑被奖励方被规定留任与否、业绩奖励水平、并购估值的关联度等因素,对或有对价形式的业绩奖励进行合理的估值来确认并购对价,并将业绩奖励在承诺期内分期计提。总而言之,企业并购就是各利益方的一场博弈,业绩承诺下的每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都是在各方的利益平衡中产生的,企业对于最终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方案的商定取决于并购双方利益的博弈程度。本文着重分析上市公司企业并购时业绩承诺背景下业绩奖励的会计处理,并提出相关会计处理建议,比如企业应运用考虑了多因素的估值模型恰当地对业绩承诺初期的业绩奖励进行估值,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对业绩奖励进行分期计提等,以期助力我国并购市场更加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