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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的法律中,情理一直贯穿其中。在我国古代,情理甚至成了司法官裁判的依据,司法中运用情理是我国古代司法中的常态。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下,当代司法中仍然存在运用情理的现象。对当代司法中的情理进行研究,可以规范司法中情理的运用,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建设。全文共五个部分。在引言中,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关于司法中情理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指导思想等问题,指出目前学界对司法中情理的研究侧重于我国的传统诉讼,对当代司法中情理很少涉及。第一章是司法中情理的概述。在本章中,首先探讨司法中情理的界定,对本文所探讨的司法中的情理作语义上的探究。接着介绍司法中情理的产生和发展,以我国历史的发展顺序为线索,系统阐述司法中情理的发展历程。最后归纳出司法中情理的特点。第二章研究情理在当代司法中的实践。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情理在诉讼审判过程中的实践,又分别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个角度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情理在乡土司法中的实践。乡土司法是我国广大农村或基层地区司法的常态,这些地方解决纠纷一般不按正式的司法程序,情理在这些地区的司法中经常被运用。本章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情理在诉讼审判过程中的实践和在乡土司法中的实践进行探讨。第三章在前述两章的基础上归纳出司法中情理的作用。司法中情理的作用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类。本章以司法中的具体案例为基础,系统分析司法中运用情理对我国当代司法的影响,并指出在司法中运用情理应持谨慎态度。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全文作出总结,并对当代司法中运用情理如何进行规范提出笔者的看法。笔者以为,既然当代司法中情理被广泛运用,那么在民事判决的调解书中以及司法中出现的法官后语中可以考虑规范地运用情理,以使其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