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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件”,又一次掀起了探讨宪法司法化的热潮,宪法司法化又一次成为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的关注对象。但是只要对时下学界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阐述稍作审视,即可发现,学者们或赞同或反对宪法司法化,大多著述仅停留在表面事实之上,却忽视了由齐玉苓案件所引发的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我们姑且不论该案是否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实质上,这一案件涉及了另一极为重要的问题,即“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理论。该理论同时关涉到一个最基本的宪法理论问题:宪法的规范对象。换句话说,宪法主要调整国家机关与个人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那么,宪法在私人关系之间是否也可以得到适用呢?宪法基本权利主要是针对国家而设,基本权利是否也可以针对私人主体而发生效力呢?这些看似简单却又令人迷惑的基本问题,在我国尚未得到明确的解决。本文即以公权理论作为问题的理论背景,从历史发展、中外制度等方面考察了“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理论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情况,对我国的“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从理论与实证角度进行定位分析,提出该理论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指导意义。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我国应采纳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直接效力理论。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具有学理和实践意义的理论,引起学者们的关注,以期指导我国宪法司法化的进程。因此本文的重点是其具有的理论意义而非制度建构。文章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理论的提出,笔者从公权利的提出、公权与基本权利及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等方面逐步提出“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理论的界定,对该理论出现的背景及与其相关的概念作出阐述。第三部分对西方各国关于该理论的研究作出概括,通过对美、德、日、台湾等四个国家和地区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在西方各国,基本采取的是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间接效力说,即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的关系不产生直接的效<WP=3>力。第四部分是重点,主要探讨了我国目前对于该理论的研究情况。该理论在我国学界中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宪法的基本权利对于私人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笔者对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做出分析,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在我国应采纳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直接效力理论,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宪法基本权利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第五部分探讨如果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理论在我国实践中得到适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关键所在。第六部分是针对我国适用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理论以及宪法司法化问题,提出若干制度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