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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当前全国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机制进行了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退出权问题是与中国高速发展的城镇化和工业化相伴生的,这个新问题所聚合的矛盾是集体成员亦即农民个体权利与集体所有权制度问的矛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是国家用户籍和土地将农民强行捆绑在农村,从而实现对农业、农村、农民及土地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一种组织。1990年,林毅夫先生所撰写的《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在美国《政治经济学》期刊公开发表后,使得这一问题在学界引起极大的关注。近三十年来,改革开放引致数以万计的农民从农村向城市迁陡。由于现行法律未设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退出机制,造成组织与成员的利益纠纷大量出现,局部地区甚至引发恶性冲突,危及社会稳定。作者根据自己长期对农村的调查研究,对退出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学理和实证分析,把一个本来在经济学领域热议的概念翻译到了法学的语境里边,指出退出权是一种成员权,它虽然是一种有限的权利,但可以消灭其它所有各种成员权,其行使相对人是其所在集体。作者还揭示了退出机制长期缺位的主要成因,认为历史上国家强制农民加入集体组织的制度设计本身就没有给农民留下出口,而且,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民在以往极少向城市流动,直到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大规模进城,农村一些既得利益集团又在抵制处在弱势和少数地位的退出者带走本应属于他们的利益,这才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机制迟迟没有建立。作者研究认为,当前条件下,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机制,还存在着三大障碍,即财政依赖土地的现实障碍,公有基础难变的理论障碍和土地权利虚置的法律障碍。作者廓清了建制需要坚持的两条基本价值观:还权于民和政社分离。在此基础上,作者对当前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机制亟需突破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必须在“明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允许集体土地自由流转”这两个方面进行突破。作者认为,只要界定成员资格的标准明确下来,建立退出机制才具有前提基础;只有集体土地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转,建立退出机制的法律障碍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最后,作者对如何建立退出机制的基本架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