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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虽然对环境权的探讨已有20多年,但彼此之间的争论却从未停息过。传统观点一般认为环境权不具有法律权利的特征,不能被给予权利救济。其实,环境权不仅是一项法律权利,而且还是宪法基本权利。可以说,环境权是环境时代的宪法产物。
众所周知,我国城市环境质量在逐渐好转的同时,广大农村地区却成了城市污染的转移地和垃圾堆放地。由于农村缺乏相应的污染处理软件和硬件设施,造成了“癌症村”、农地污染等现象频发,使得农民的环境权益遭到严重损害。毋庸置疑,农民在当下已成为环境弱势群体,因此对农民环境权进行宪法保护实属必要。
国家在对农民环境权进行宪法保护时,应当发挥环境权作为主观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和社会权功能以及作为宪法客观规范的制度性保障功能、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国家保护义务功能,尽快在宪法上确认环境权,构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立法体系,加强保障农民环境权的行政执法,健全农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