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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624年英国实施第一部现代专利法《垄断法》(The Statute ofMonopolies)以来,300多年的专利发展史表明,专利制度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我国现代专利制度的建立始于1984年3月12日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第一部《专利法》的制定主要是广泛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1992年和2000年,我国分别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专利制度。21世纪以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我国现行《专利法》和专利制度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为了更好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更为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再一次进行修改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4月启动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工作,两年后向国务院法制办上报《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意见送审稿。纵览送审稿,其中完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是本次《专利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新颖性问题又是实质性条件的重中之重。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学者对国外专利实质条件的理论研究比较有限。国内关于技术方案新颖性的专著、论文较少,缺乏对技术方案新颖性的系统性、完整性研究,难以跟上新技术日益发展的步伐。本文试图结合国内外专利实质条件理论与专利审查实践及专利审判实践,综合运用比较方法、实证方法和历史方法,对技术方案新颖性的相关制度进行总体论述。第一部分专利法上技术方案新颖性制度的理论基础。本部分界定了专利法上技术方案和新颖性的概念。笔者认为,只有技术方案本身是新的,它的公布才能向公知技术领域增加新的内容,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相反,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就不能授予它具有排它性的专利权,否则会妨碍公众对公知技术的自由使用,损害公众利益。第二部分技术方案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到底在什么时间以前存在的在什么地域内以什么方式公开的技术才能称为现有技术,这就是现有技术的认定标准问题。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并不是只有已经公开的技术才能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在实行申请在先的国家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即某项发明创造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但是还未公开,在这段时间内又有其他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这样在先申请虽然还没有公开但是仍将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这就是抵触申请制度。同样,并不是所有公开都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发明创造以某种形式公开了,但是在首次公开后的某个时间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这样的发明创造视为不丧失新颖性,这就是宽限期制度。第三部分技术方案新颖性的审查。新颖性的审查有利于准确划分现有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边界,防止专利权涵盖不当范围。因此,专利的新颖性审查实际上就是将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如果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不属于现有技术,就应获得保护并授予专利,否则就不能授权。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专利法中技术方案新颖性制度的建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体现的基调是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适应国际发展的需要,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其中完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是本次专利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对现有技术公开的时间标准、地域标准、公开标准等相关规定的修改提出了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