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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上世纪90年代成立以来,发展迅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在筹集资本,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却也伴随着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问题。为了应对市场失灵,必须加强市场监管。本文将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为契机,以反内幕交易为中心,探讨论述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及其民事责任,通过比较国内外的立法和实践,以与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有关的内幕交易中的内幕信息,利用要件,主观方面及其民事责任为着力点,结合案例,总结我国有关反内幕交易方面的不足,提出自己的观点。全文分文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叙述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经过,第二部分结合该事件,对内幕交易认定标准中的内幕信息和利用要件展开论述,第三部分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的功能及其因果关系进行讨论,第四部分提出建议。论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以证券市场和反内幕交易制度比较发达和完善的美国的立法和判例作为重点比较对象,以期找出与我国反内幕交易共通之法理和可以借鉴的适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监管的经验。美国的判例法传统,一方面有利于弥补立法的不足,使得通过案例发展出的理论几乎适用内幕交易的各种情形,一方面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美国对内幕信息并未做内部和外部之分,但通过案例实际上已经确定市场信息也属于内幕信息,而在我国《证券法》所列举的几种内幕信息都属于内部信息,这就使得证监会根据授权性条款对内幕信息进行扩大解释时缺乏法理依据。主观要件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打击内幕交易的重要性和证明利用要件难度较大,因此各国普遍适用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但笔者认为,随着立法技术的进一步提高和反内幕交易制度的完善,利用要件的证明可以使得对内幕交易的打击更为准确,对内幕交易利用要件的研究也更有利于还原内幕交易的本质。民事责任是反内幕交易制度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大量的学者围绕其功能和因果关系展开讨论。笔者试图从新的角度,根据内幕交易主体的身份和义务以及主观方面,参考反内幕交易的美国的欺诈理论和欧盟的公平秩序理论把内幕交易分为欺诈型内幕交易和非欺诈型内幕交易,并以此作为是否承当民事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