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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的一项权利,是破产程序开始后,对于破产的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实施的伤害债权人之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的赋予,使破产企业恶意逃债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了可救济的手段。首先,本文从破产撤销权的一般理论问题入手,阐释破产撤销权的概念和渊源,从根本上去理解破产撤销权的由来和表现,了解破产撤销权的重要意义和不可或缺性。在民法中亦存在债权人的撤销权,通过对民法中撤销权与破产法中撤销权的对比,了解两种权利之前的异同。其次本文阐述了破产撤销权的可撤销行为,了解欺诈性转让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行为的行为模式,以期在实践中可以更好的分辨这两种行为。破产撤销权的后果会使在临界期内,危害全体债权人的使得破产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的行为均归于无效。通过对破产撤销权的以上分析,反思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不足,归纳对该制度的完善,以此建设一个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在实践中,若没有破产撤销权的良好适用,不对这种恶意逃债行为进行打压,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一种打击,企业信用将难以维系和存在,这将是非常可怕的局面。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债权债务,实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系统地分析我国破产撤销权的现状,指出我国破产撤销权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就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进行研究和推进,可以更好的实现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功能,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