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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中要求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身内部控制的有效性。2010年,《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统一了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标准。指引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规定首批试点是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2012年,《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规定全部主板上市公司必须执行基本规范的要求,国有控股的在披露2012年报的同时一并披露管理层针对自身内部控制出具的评价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满足条件的非国有控股的自2013年执行,其他主板上市公司自2014年执行。按照通知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现处于分批分类执行强制内部控制审计的阶段。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建设是为了将控制的核心职能日常化,减少甚至消除人为的操纵。会计盈余管理因容易被监管者发现而大大降低,更多的公司采取另一种相对隐蔽的方式,即通过人为改变真实的交易条款或对其他的经营活动进行安排来实现盈余目标,这又称真实盈余管理。2012年通知出台后,随着强制内部控制审计的执行,上市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水平能否真的被有效抑制呢?为了探讨强制内部控制审计对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将2012年我国沪市A股非金融类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在总样本中选取受政策的强制性要求首次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作为A组,选取连续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作为B组。参照Roychowdhury (2006)的模型,从真实盈余管理的三个方面——销售、生产和费用,对两组样本进行政策实施前后真实盈余管理水平的纵向和横向对比分析。经实证回归后发现:政策实施后,上市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水平比政策实施前均显著降低;2012年首次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与连续未披露的公司相比,真实盈余管理水平并没有显著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