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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作为17世纪英国伟大的思想家,其法律思想在整个欧洲乃至全世界的重要地位都是不言而喻的。他以人性论为出发点,以自然权利和自然状态为基础,开创性地论证了社会契约的产生和国家存在的必然性,从而构建了其法律观的核心:国家主义。同样地,霍布斯寻求了一种不同以往的研究路径,他仿照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探索出逻辑严密的法律论证方法,让自然科学、政治哲学以及公民科学三者有机地结合为一体。霍布斯在历史上也极具争议,传统上大多数人都将霍布斯列为近代自然法的代表人物,也有人认定霍布斯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创始人之一,这些说法均无法全面、准确地把握霍布斯的法律思想。其法律观的创新意义和两面性的特点正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全文共分为三部分,在交代了研究目的、材料和方法之后,第一章阐述了霍布斯法律观产生的社会背景、自然科学基础和思想渊源,进而认为,霍布斯的创作并非是在一个具有浓厚学术气氛的环境中进行的,确切地讲,他的哲学和政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是当时英国和欧洲社会现实的反映。同时,霍布斯继承了人文主义思潮和马基雅维利的某些观点,在借鉴了新的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基础上为自己的公民科学寻求一个让人信服的理由和方式。接下来第二章梳理了霍布斯法律观的内容,论证了其思想由自然法向实证法的转变过程。从人性论开始,说明了因此而产生的自然权利,随即形成的自然状态,以及最后形成的国家,揭示了霍布斯国家主权至上的核心理念。论文最后一章是对霍布斯法律观的评价,他的法律观具有两面性的特点,一方面霍布斯用近代自然法观阐述人所生活的前国家状况。另一方面,为了给这种无政府状态划上句号,他转而换用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为国家至上主权提供依据和保障。我们可以说他既是近代自然法的奠基人,也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先驱。霍布斯是时代造就的伟大者,虽然其法律观并不是尽善尽美,但他在整个法律思想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他的贡献永远是世人无法复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