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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近年来事业单位改革的实践以及域内外法定公共组织运行的经验,从政府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出发,立足拓宽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体制创新,本文引入了法定公共组织的概念。法定公共组织是根据特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立,依法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职能,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机构。这一公共管理机构在英国被称为“执行机构”(Executive Agency),在美国被称为“独立机构”(Independent Agency),在新加坡被称为“法定机构”(Statutory Bo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