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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和灵魂—意思自治在继承领域的体现,完全尊重了个人意志,是公民个人自主权的体现。遗嘱自由原则的设置是对公权力的一种限制,可以更好的维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个体的利益,保护个人的财产的自由处分权,维系亲情伦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减轻社会负担。但是如果遗嘱自由超过一定的限度只会起到相反的结果,遗嘱的过分自由只会使得遗嘱人不顾亲情,只凭自己的个人意愿而随意处分财产,这就会导致财产分配的不公。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在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遗嘱人的损害家庭成员继承权益的行为会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把一部分本应由家庭扶养的群体推向社会,加重社会的负担,阻碍社会发展的进程。现阶段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是比较欠缺的,相同的案例在不同的地方竟会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因此,我们应对遗嘱自由加强必要的限制,推进我国遗嘱制度的完善。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遗嘱继承与遗嘱自由原则及其价值。阐述了遗嘱自由原则的内涵,同时指出遗嘱自由也是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调和的产物,相对于庞大的国家机构,只有赋予个人一定程度的自由才能维护个体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论述了遗嘱自由原则的价值,遗嘱自由原则是贯彻民法中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体现;同时遗嘱自由原则的设定可以减少纠纷、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遗嘱自由原则边界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遗嘱自由边界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自由与约束的关系;自然法的规范意义;行为与法律行为不可分的理论。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国外遗嘱自由原则的边界的历史,而后又介绍了外国的特留份制度。第四部是论文的重心,主要论述了我国遗嘱自由原则的边界。遗嘱自由原则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善良风俗;胎儿的预留份制度和双无人员的必留份制度也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共同遗嘱制度逐步在我国得到认可,也成为遗嘱自由的限制制度。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对我国遗嘱自由原则限制性制度的完善建议。建立特留份制度;完善胎儿的预留份制度;完善我国的必留份制度和共同遗嘱制度;对遗嘱人处分财产也应采取相应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