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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股具有在公司盈余财产和剩余财产分配上的优先性,但是在表决权上以及对公司事务的管理上受到制约。优先股制度本身,极有可能引起其与普通股股东、董事会、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妥善解决这些冲突,必然会阻碍优先股发挥其在融资中的重要作用。优先股制度曾在我国短暂出现,由于历史及法律发展的原因,并未得到真正的发展。近些年来,随着一部分与优先股相关的法规规章的颁布,优先股制度呈现东山再起之势。目前,我国正处在优先股发展实践的试点阶段。在我国民商法学界,迄今为止几乎没有较系统地讨论优先股中利益冲突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论文。本文在我国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框架下,结合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国外优先股发展的实践,梳理了优先股制度发展中的主要的利益冲突问题,尝试搭建优先股制度中一对一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机制。本文从讨论优先股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首先界定了优先股制度的概念范围,然后分析了优先股制度的基本内容、未得到长足发展的原因以及优先股股东利益的保护基本措施。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优先股股东与董事会之间,优先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研究,本文一方面建议限制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以防止公司易主;另一方面建议通过设立特殊股东大会制度,来救济优先股股东在盈余分配中其相对于普通股股东而言的弱势地位。就特殊股东大会而言,本文对其召集条件、召集人、议事规则和表决事项等具体内容做了详细介绍。关于优先股股东与董事会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而引发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表决权的适时恢复制度来弥补优先股表决权的缺失。同时,利用董事会的信义义务和优先股异议股东的回赎请求权来规范和限制董事的决议。优先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因本质、竞争关系和剩余财产分配序位不同而招致的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分配准备金制度和偿还准备金制度来疏导优先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分配中存在的矛盾。本文最后,结合三种不同的利益冲突的分析和研究,对《公司法》中相关的一些条文加以修改和补充,试图将优先股制度概念、内容等引入公司法,逐步引入本文论述的这三种利益冲突的解决办法。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增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对已有的规章制度加以完善,试图为优先股制度的发展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