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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影子银行”的概念被正式提出以来,随着学术界和金融业界对次贷危机发生机制的分析、研究的深入,影子银行这一特殊的金融主体日益受到重视。发达金融市场及其监管当局对以金融衍生品、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影子银行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并针对次贷危机中影子体系爆发的风险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政策。与美国等发达金融市场不同,中国式“影子银行”有着特殊的主体构成与业务模式。第一部分,本文通过比较目前国内外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结合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特点以及目前市场较为认可的界定方式,提出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银信合作影子银行业务、银行同业影子银行业务、银证合作影子银行业务、银基合作影子银行业务、P2P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第二部分,基于体量规模、金融创新活跃度及系统重要性等因素,本文重点探讨四大类影子银行业务的运作模式和业务规模:银信合作商业银行理财非标债权业务、商业银行同业买入返售业务、银证合作券商资管创新业务、银基合作基金子公司类信托业务四大类影子银行业务。第三部分,基于影子银行业务模式的分析,进一步探讨我国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和对金融市场及实体经济所产生的影响,从而得出必须加强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结论。我国影子银行存在内控机制薄弱、外部监管滞后和逆向选择带来的资源配置问题等潜在风险。尽管影子银行推动了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是商业银行信贷的有效补充,同时也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创新,但我国影子银行也削弱、扭曲了货币政策效果,推高了社会融资成本,阻碍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因此,应加强对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第四部分,借助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监管当局和影子银行机构在不完全信息情况下的动态博弈均衡解,为下文提出监管建议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最后,基于对影子银行业务模式、潜在风险,产生影响、监管博弈模型的分析,在梳理我国现行影子银行监管政策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监管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