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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争执而未能解决的问题,然而这个问题对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理论和实践的需要而作。文章运用比较分析、实例研究等方法,在总结原有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用实际案例的方式对观点进行了检验,这是之前的文献所没有的。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40000字。第一部分为身份犯共犯问题的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身份犯与共同犯罪,以及二者的结合当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认为身份犯是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在行为时具有的特定身份为定罪或者量刑因素的一类犯罪,从而引出了文章研究的两个重点,即无身份者和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以及不同身份者(混合身份者)的共同犯罪两个问题。为后面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以及确定了文章的研究方向。第二部分阐述了无身份者和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问题。首先对这一问题涉及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说明,指出无身份者和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问题指的是在某一身份犯罪当中,具有此种身份的人和不具有此种身份的人(二人或二人以上)所进行的共同故意犯罪当中,对无身份者和有身份者如何定罪的问题。然后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问题(共同正犯)和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构成纯正身份犯问题两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各种学说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对于前一种情况,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将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原则,但不排除当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为具有主客观方面的重合时,各行为人就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而后一种情况下,对于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这种身份犯在刑法分则中没有对应的由普通人员实施的犯罪的情形,具有身份者应当作为间接实行犯承担刑事责任,而普通身份的人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认定为帮助犯,也可以认定为实行犯,其关键在于无身份者是否能够参与实施纯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如果参与并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就可以认定构成共同实行犯。最后运用典型的实际案例对提出的观点进行了论证和分析。第三部分阐述了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问题。首先对这一问题涉及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是指在某一犯罪当中,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分别利用了各自身份的便利共同实施了犯罪,对于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应该如何定罪的问题。并对这个问题的性质作了分析,然后详细讨论了各种学说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认为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的定性和处罚,应以核心角色说为主,引进部分犯罪共同说进行处断。如果具有部分构成要件相同的情况,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最后运用典型的实际案例对提出的观点进行了论证和分析。第四部分为问题解决的思路。首先是指出了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了理性的思考,指出了问题的关键,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问题解决的思路的三方面,即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在立法上进一步梳理同时将其合理化和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这些思路为进一步研究做好准备。最后,作出了文章的结论,指出此问题的关键是理论上的综合和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