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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制度是司法体系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与取舍。由于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均面临着种种问题,并进而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上诉制度的改革因而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以公正与效率作为理想的民事上诉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探讨民事上诉制度运作的一般原理、结构与功能,进而在全球“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运动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分析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缺陷及其深层次原因,立足本土实践,借鉴域外经验,从理论和制度上建构我国未来的民事上诉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许多国家,由于民众获取司法救济的途径受到高额的诉讼费用、复杂的诉讼程序以及漫长的诉讼过程的严重阻碍,致使人们在寻求争议的解决和权利的保护时困难重重;法院因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和保护权利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乃至不信任。这些国家民事司法制度经历的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危机,导致全球范围的民事司法改革运动蓬勃兴起,波澜壮阔。由于“正义”(justice)这一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极大的包容性,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含义,许多国家以“接近正义”作为其司法改革的主题、口号和旗帜。换言之,“接近正义”就是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变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方式,使之能够更公正、更有效地解决纠纷,保护人民的权利。 在中国,自80年代末以来,法院系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至今方兴未艾。其指导思想是以宪法和诉讼法等法律为根据,以保障公正裁判为目的,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以“三个强化”(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职责)为内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展开和逐步深入,实际上已涉及民事审判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以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样一种不断深化的改革进程,有其深刻的政治、社会及经济方面的原因。它不仅源起于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要求的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执行难等问题,而且更主要地源起于旧有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中显露出来的种种弊端。民事上诉制度研究 本文关于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正是在这种整体司法改革(包括本土和域外两个维度)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对民事上诉制度及其改革的研究将在整体司法改革的脉络中论述具体的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章,即原理论、启动论、改革论和重构论,分别从不同角度展开这一命题。全文约19万字。 引言阐述了选题的意义、研究的方法及写作的思路。 第一章论述民事上诉制度的基本原理。首先对上诉的概念进行语义分析,梳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关民事上诉制度的不同观念。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民事上诉制度的私人目的和公共目的,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民事上诉制度的四大功能,即提供释放不满的渠道、实现程序制约的原则、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由于各国审级制度的差异实际上直接体现为上诉制度的差异,因此,本章专门探讨了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指出设立审级制度,关键是要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两者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达到合理程度,使其既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正,又能最大限度地达到诉讼的高效率。据此,应当将第一审界定为事实审(实际上是事实审和法律审);针对世界各国第二审存在的复审主义、续审主义、事后审主义三种不同的审理结构,应当密切关注一向实行续审主义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开始向事后审主义或严格限制的续审主义发展的动向,使第二审功能趋于纯粹,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事实终审级;基于第三审最重要的功能是确定法律原则与统一法律解释,应当将第三审严格界定为法律审,并且应当通过限制上诉的理由和实行上诉许可制等方式来控制第三审程序的启动。第三审法院专就下级审法院裁判之解释适用法律有无违背法令为审理,不再审理事实是否错误之问题。第三审作为法律审之目的,一方面在于依法律上的论点审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另一方面在于谋求法律解释适用的统一,其最重要的功能是确定法律原则与统一法律解释。 在三审制的架构下,第三审法院一般是最高法院。作为司法金字塔顶尖的最高法院,无法像塔基的初审法院那样行使审判权;也无法像塔腰的中级上诉法院那样,在案件数量上或审理范围上行使广泛的上诉审管辖权。倘若来者不拒,并且不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而一并审理,那么最高法院就会成为一个庞大且运转不灵的机器,丧失其统一法律解释的功能。因此,最高法院只能审理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案件,将其角色定位于“宏观指导型”,从而充分实现上诉制度的公共目的。从法治社会的发展和要求来看,我国最高法院现有的结构和幼能应当予以调整,尤其应当强化最高法院在保证法制统一性方面的作用,并且主要通过违内容提要宪审查、上诉案件的法律审来实现这一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