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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亦风起云涌,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纷纷涌进中国市场,积极参与这场“经济盛宴”,携程旅行网、盛大网络等成功的中国民营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的所创造的财富神话中不乏私募股权基金的身影。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整个流程中,资本的进入与退出是两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为规避目标企业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私募股权基金倾向于采用优先股进入目标企业,而优先股制度在我国2006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私募股权基金采用优先股进入在我国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2006年9月8日,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0号文”),对红筹模式的监管愈发严厉,使得私募股权基金通过海外红筹模式退出受阻。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携程旅行网私募融资案为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私募股权投融资领域中的优先股、红筹模式的应用做了详细的法律解读,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引言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融资活动涉及的相关概念,研究本案的目的和对本案的分析研究思路。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及涉及的法律问题。该部分首先对携程旅行网私募融资案例作了介绍,然后归纳出本案涉及的两个主要法律问题,即优先股问题和红筹模式问题。第二部分为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携程涉及的优先股法律解读。该部分详细分析了优先股在本案中的应用,并依托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从法律障碍、法律可适用性,可转换优先股条款设置三个方面对优先股做了法律解读。第三部分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携程涉及的红筹模式法律解读。该部分首先详细分析了红筹模式在本案中的应用,然后分析了“第10号文”的出台对红筹模式的应用造成的实质性阻碍,最后评析了红筹创新模式潜藏的法律风险。第四部分为研究结论。本部分针对完善我国的优先股法律制度和红筹模式的监管,以促进我国私募投融资活动的发展,提出了笔者的看法。结语对本文观点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