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与再审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审判监督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并在2011年1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并印发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这些规定的出台,对民事再审立案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做了规定,对民事再审立案工作的推进起到了重要作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再审立案审查问题又做了新的修订。其中第199条规定了有限的条件下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制度。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200条对申请再这的条件也做了修订,第一是将原来第五项事由中的“对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修改为“对案件审理需要的主要证据”,限定了因法院依申请未调查证据而导致再审的案件范围;第二是取消了原来第七项管辖错误这一再审事由;第三是取消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这一再审事由。第205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做了修订,由原来的两年修改为6个月。另外对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提出”的时间改为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以方便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这些修订,使得部分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再审的事由表述得更加合理,并将再审申请的期限缩短为6个月,这些都对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制度的发展都有很大的进步意义。虽然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但是,在民事再审立案审查领域,仍然存在着某些方面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此外,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至今鲜有学者对此做出专门研究。因此,在新民诉法出台之后,针对新民诉法的再审立案审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行系统梳理、发现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就显得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