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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作为社会经济生活及其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涉及到任何一个自然人、企业和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生存和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结合而成的。其中民事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责任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民事权利和义务只有和民事责任相结合,民事权利才受到责任关系的保护。所谓“无救济就无权利”,“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民事责任所伴随的诉权,作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最后的救济手段,对民事权利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功能。所以,民事责任制度在整个私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证券法作为私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民法的特别法,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后果等问题都遵循着民法的一般原理,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所决定,证券法有其不同的目标追求,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也有着其独特的价值取向。但是在现实中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政处罚案件众多,刑事处罚亦非个别,民事赔偿机制的实现却步履艰难。尽管随着各方的努力,法院从不予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到有条件受理的立场变化,推动了一些民事索赔纠纷得以进入民事司法程序。 本文从欺诈和侵权责任的角度出发主要探讨证券欺诈和民事欺诈的区别来研究我国证券市场中股民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如何保护的问题。 本文由序言、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各国立法、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我国现状、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实现以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