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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形式,其核心价值应该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自由和权利;行政法既然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部门法,其里程碑意义在于赋予了行政相对人有权利对认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这完全改变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官管民而民不能制约官的传统,而这些规定的背后,蕴含着极其丰富的法治精神和哲理依据,这些法治精神和哲理依据归结到一点,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权。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必定有很多价值考量蕴含其中,而这些所有的考量,外化表现为我们大家都能看到的法条规定和法律解释,如果上升到政治的高度,则表现为各个利益阶级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但是这些归结到一点,都是由一定的哲理所支撑的,正是由于这些能使人精神新生的原理和概念的存在,指导了我们一部部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必然会考虑到价值取向,而价值取向正是接近于哲理依据的一种表达。正是出于这种思想和思考,笔者对行政诉讼关于公民自由权的保护的研究,则是把行政诉讼法这个实体法中关于保护公民自由权的规定和哲理依据相结合,融合公民自由权的精神理念和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探寻二者之间的法治精神和哲理依据,在这个过程中能探究出行政诉讼对于保护公民自由权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能在此基础上得出解决的办法。就我国的行政诉讼的运行现状来看,我们存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行政诉讼收案范围过于狭窄;适格被告认定条件苛刻和行政诉讼类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是行政诉讼过程以及该制度本身需要改善的地方。所以我们应该扩大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简化对适格被告的认定条件和明确行政诉讼的类型,这样行政诉讼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