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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案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以及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对于促进公司民主、公司治理以及公司社会责任起了重要作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均采用了这一制度,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域外以及我国的股东提案制度,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之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股东提案制度的产生及基本理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与融合、公司民主理论是催生股东提案制度的两个推动力。这一部分在介绍股东提案制度产生的基础上分析了股东提案制度的概念及其应当具备的功能。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法中的股东提案制度。美国法对股东提案制度的现行规定比较完备,在对现行制度介绍之后,本部分选择性地分析了目前争议较大的两个提案排除规则。最后通过美国法学界以及司法界的视角来看美国股东提案制度的最新发展。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加拿大法中的股东提案制度。首先从《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的修改分析其股东提案制度的变化,随后与前一部分一样选择了加拿大法中的三个争议较大的提案排除规则进行介绍。最后对股东提案制度在加拿大的使用情况以及加拿大关于此制度的法院判决进行实证研究。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这些大陆法系成员的股东提案制度。考虑到法律文化的相似性,并且台湾地区也是最近才引进这一制度,因此本部分重点介绍了股东提案制度在台湾地区的立法以及司法状况。第五部分首先简要总结了当前股东提案制度的发展趋势,随后结合我国当前有关股东提案制度的立法、司法状况,着重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对这项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最后针对我国股东提案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