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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行政处罚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条件进行考量,是近年来司法解释出现的一大趋势,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三)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本文搜集了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后发现,行政处罚事实在刑法中主要有定罪、量刑与司法证明三种作用,把已经行政处罚过的行政违法行为再次纳入定罪量刑中评价是否具有正当性,学界存在争议。首先,在行政处罚事实的定罪机能中,对其正当性的质疑有:第一,把行政处罚事实作为定罪条件,显然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由于行政法与刑法对行政违法的评价具有同质性,因此该规定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第二,行政处罚事实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因此对再次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给予刑罚处罚,但是刑法的客观主义认为人身危险性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第三,以行政处罚事实为基础,把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科处刑罚,属于法律拟制,应该遵守立法拟制原则,不能由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其次,在量刑中,把行政处罚事实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也具有一定的问题,并且现行司法解释中也存在在量刑时对行政处罚事实重复评价的现象。最后,行政处罚事实入罪的选择应该坚持以立法模式入罪,而不是以司法解释入罪,在入罪形式的选择上我国现行刑法存在立法拟制与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递进处罚的模式。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处罚事实作为定罪量刑条件的综述:首先对行政处罚事实进行界定,对刑法中行政处罚的作用从定罪、量刑、司法证明三方面进行阐述;其次,对司法解释中出现的行政处罚事实进行归纳梳理;最后,对司法解释中出现的行政处罚事实作为定罪量刑条件的规定模式,从刑事政策、刑法目的与社会保障三方面查找原因。第二部分质疑行政处罚事实作为定罪条件的正当性。首先,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出发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指出在定罪中对行政处罚事实的行政评价与刑法评价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其次,对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进行探讨,明确客观主义刑法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入罪依据,不能因为行为人曾经受过行政处罚,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就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入罪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定罪;最后,对法律拟制的理论进行概述,指出把行政处罚事实作为定罪条件,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表现,要遵守立法拟制的原则。第三部分质疑行政处罚事实从重量刑的正当性。首先,对行政处罚事实作为刑法从重处罚的量刑根据进行梳理;其次,反思行政处罚事实作为量刑条件的正当性,行政处罚作为刑法从重处罚理论依据不足,并且现行刑法中存在量刑中对行政处罚事实重复评价的现象。第四部分对行政处罚事实的定罪量刑模式进行探讨。首先,在入罪路径上应该坚持立法入罪反对以司法解释入罪,在入罪模式的选择上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立法拟制与递进式处罚两种模式;其次,在量刑中从行政处罚次数、时间、行政违法程度限制行政处罚事实从重量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