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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威慑机制是我国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所提出的理论构想和实践课题。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判决的执行,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不能诚实履行义务,甚至通过虚假诉讼、隐匿财产等行为恶意逃债,协助执行人不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甚至隐瞒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等。以财产执行为主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针对执行难现状,有必要构建旨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执行威慑机制,扭转执行的被动局面,形成以当事人主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新格局,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自2006年起,全国各地法院开始积极探索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初步建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以确保执行信息的共享与公开,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与银行、工商、公安、国土等部门的信息系统链接,加强权力(利)资源整合,从经济、社会、舆论、生活等方面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和制约。同时,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大力推行执行公开,确保执行权的合法行使。从近几年执行进展情况来看,执行威慑机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的压力,但并没有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的困境。由于执行威慑机制尚在运作初期,存在一定不足以致于各项功能未充分发挥效用。因此,进一步完善执行威慑机制是极其必要的。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健全强制执行立法。一方面要效仿国外强制执行立法体例,将三大诉讼法执行篇中的内容加以整合,采取独立立法的方式对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方式系统化。另一方面要针对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统一和明确法律适用。二是加强全民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是执行威慑机制发挥效能的基础,在静态执行信息基础上增加信用评价板块,进而便于执行机构有针对性地采取执行威慑措施。同时,加强与公安、银行等机构信用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三是强化执行威慑措施。通过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健全社会协助执行体制,切实实现刑法对执行的保障力度等方式,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威慑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四是提升法院执行权威。重点是要进一步优化执行体制,保障执行威慑机制有序实施。五是营造诚实履行环境。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鼓励社会公众诚实履行。第六点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确执行威慑机制的限度,使执行威慑机制在合法性依据、正当性基础和合理性限度的范围内进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