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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案件频发,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生态环境逐渐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阻碍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单纯靠道德约束已经难以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各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呼吁采取司法救济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域外各国的普遍认可。国际各国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做了多方努力,目前,各国在其本国的公益诉讼立法中普遍规定公民个人、环保组织、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出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以上四类诉讼主体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当前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虽然较为广泛,各起诉主体也各具优势,但不可避免的各主体在诉讼过程中都有其不足,各国始终在探索寻求最佳的诉讼主体。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具有专业的法律队伍、丰富的诉讼经验及高效的侦查取证能力,具备其他起诉主体所没有的诉讼优势,其不仅可以尽快加入到诉讼过程中,还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故由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认为是保护环境和惩治犯罪的最佳途径,检察机关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诉讼主体身份得到各国普遍认同。在中国,公益诉讼正处于起步阶段,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更是近年来才萌生的新生事物,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务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1月颁布了《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拉开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帷幕,该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举证责任承担、鉴定手段等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但仍不够细化与具体,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仍未被涉及。而且,截至目前我国立法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立法上缺失,实践中又缺少一套切实可行的参考经验,致使我国环境司法工作一度陷入举步维艰的地步。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倡议探索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实务工作自此有了理论指引,此后一系列文件及举措陆续出台: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拟在全国范围内选取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公益诉讼工作试点区域,试点期限为两年,该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类型、诉前程序、诉讼范围等内容作了较详细规定;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从案件的受理范围、案件管辖级别、案件当事人的资格等方面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017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工作建议的报告》,该报告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近两年的试点工作情况作了总结,并对接下来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建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督促及领导下,经过两年的探索,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遇到了诸多问题,如在举证责任分配、管辖级别、受案范围、诉前程序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本文笔者将从四个角度展开论述,由公益诉讼的基础论入手,对其概念、特征、产生、分类及发展历程进行阐释,随后通过研究域外各国成熟的立法经验及相关制度建设,突出说明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相较于其他诉讼主体具有多重优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在文章最后引出本文重点,即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难点及相关改善建议。毫无疑问,检察机关被赋予原告资格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这不仅源于域外各国的成功经验,还取决于检察机关自身的法律监督地位,以及其具备优于其他诉讼主体的软实力。笔者写本篇文章的目的在于,希望通过此文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较粗浅的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