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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中国开启的渐进式市场化改革造就了经济增长奇迹,人民生活状况与福利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反贫困事业取得巨大成就。但是,经济增长带来的成果并不能自动惠及所有群体,收入分配不公现象愈演愈烈,不断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巨大挑战,严重威胁到社会赖以生存的秩序。为了降低居民收入差距,增进社会公平,缓和各利益群体在经济增长和分配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中国政府提出了“共享发展”,通过出台一系列财税政策发挥收入再分配功能。财政再分配政策分为税收和公共支出,税收政策是政府收入再分配职能顺利进行的财力保障,是政府调节公共支出的先决条件。但是,中国税收制度调节收入差距的客观功能没有得到应有发挥,甚至引发逆向调节机制,加剧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背景下,税收制度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的政策效应究竟如何;影响税收制度发挥再分配功能的根源是什么;如何有效地实施税收的再分配功能,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是中国当前乃至今后更长时期内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为此,本文沿着“理论研究——制度研究——实证研究——对策研究”的技术路线,综合运用“文献研究与资料检索、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从如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一,客观分析并评价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近十年来,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相较于城镇居民,农村内部收入不平等程度更高。地区间发展不平等造成的工资收入水平差距是人口流动的主要原因,从农村到城市,从西部欠发达地区到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流动人口收入增长缓慢,主要进行个体经营,从事低端服务业。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大,垄断行业收入水平高。高管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不断拉大。贫困问题依然严峻,农村的贫困状况比城镇更严重。第二,全面剖析转型期中国社会经济制度与税收再分配的内在联系。社会经济结构是税收制度运行的外部基础,不平衡发展格局、经济分权政治集权、属地化行政管理传统以及人情至上的关系型社会合约履行模式等特征弱化税收再分配功能。税制改革更多是以增加税收和提高经济效率为导向,税收再分配的政策工具不足。这些社会经济特征与税收制度缺陷成为政府间财力失衡、税收洼地、税收资源配置失效等问题的制度性根源,直接或间接影响税收再分配功能的发挥。第三,对间接税累进性、MT指数以及代内归宿进行测算。利用投入产出模型计算各行业的间接税负担,匹配微观调查数据的家户支出分类,估计家庭承担的间接税负担,得到间接税的累进性指数和家庭收入再分配效应,并捕捉了家庭内部不同年龄段个体分别承担的税负。结果显示,间接税的K指数为负数,具有累退性,低收入家庭的间接税负担率远大于高收入家庭的间接税负担率。虽然间接税对收入再分配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但负向效应并不大,利用MT指数测算发现,间接税使得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上升了 1%左右。间接税的代内分配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状况,18岁以下小孩的间接税负担是18-60岁成年人的40%左右,60岁以上老人的负担率接近成年人的60%。可以说,如果不逐步改变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结构,单纯调整个别税种,借此来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只能起到微弱效果。第四,构建一种基于年龄调整的基尼系数,利用家庭等值规模调整方法,分别测算了同龄人之间的收入不平等与家庭收入差距,同时进一步考察了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费的再分配效应。研究显示:样本个人收入基尼系数为0.45,经过年龄调整后的基尼系数为0.47,家庭收入基尼系数为0.44,同龄收入差距更大,家庭收入差距略微缩小。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不强,对个体收入和家庭收入的再分配效应约为1.17%和1.9%左右,将社会保险费纳入后,“大口径”个税对个体、家庭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达到1.85%和2.7%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程度并不低,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功能弱的主要原因是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过低。第五,政府通过企业所得税获取企业部分利润,间接影响居民工资收入。同时,由于企业内部的代理问题,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规避行为又会传导到高管与普通员工收入分配差距上。在关系型社会合约履行模式下,政府行为在资源配置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影响着企业所得税负。基于2005-2013年沪深两市非金融业上市公司的数据,通过地方政府换届角度入手,探讨官员政治晋升、企业政治关联以及风险不确定对企业避税的影响。研究发现:地方政府换届会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力度,企业税收规避程度将会降低。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政治关联失效与政治晋升激励驱动下新任官员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二是企业面对地方政府换届引发的政策、市场和政治风险不确定性时采取谨慎的避税行为。第六,提出加强税收再分配功能的对策建议。以完善社会经济结构为基础,改善税收系统实施再分配功能的外部环境。同时,规范和调整税制结构,实现从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向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变。降低宏观税负,减少非税收入规模,让更多低收入群体从中受益。适时开征房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增加高收入群体纳税比重。加强税收征管制度建设,改变税务部门对隐性收入、灰色收入难以监管的现状,减少关系型社会规则对征管工作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