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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法是我国具有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代表之作,但我国学者对于人口法的研究目前来说还是相对落后的。人口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已经客观存在,人口法的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已经颁行多年。但是人口法现在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它是属于既有的七大法律部门,还是属于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人口法的法律部门属性究竟是什么?这种有关于人口法的法理学基础性问题还没有一个专门的系统的论证。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直面人口法究竟在所有的现行七大既有法律部门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进行首次系统考察。我国历史上自秦汉以来的人口控制进行梳理就是历代王朝都已经把人口管理作为了封建政府职能的一块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们还不能用今天的政府管理视角来考察历史上政府的职能分割,但是人口管理确实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政府职能的定论是显而易见的。这就为此项基本的政府职能在今天依然存在,并且需要在当今法治治国思想的思潮下予以控制,这是人口法寻找背后的政府职能作为规范对象的一个重要基础来源。人口管理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中央政府的职能之一,人口控制从来就不是新中国建立之后新增的政府职能。同时,国外的人口立法也都彰显国家对人口的管理职能。人口法并不是一个时至近代近代“被创造的法律”,而像自然法那样是客观存在的,被寻找、被提纯的法律。历史上,中国中央政府人口管理施政策略都是以鼓励民间生育为己任的。历史上中央政府大力地鼓励励民众的生育行为,仅仅归结为王朝初期经历了战火纷争导致了人口锐减而必须采取短时期内的采取人口增殖,这显然是不够的。这不能充分解释明清时期的所持续出台的人口鼓励政策,或者将人口增长作为贯穿朝代始终考核官员的一条重要指标。或许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民间的生育不旺是导致这一情况的比较合理解释。经过考察,从明清时期我国民间就已经开始了节育运动彰显出民意的诉求,民众节育意愿也是当代人口法产生的民意基石。我国传统法学的研究模式整体来看,任何法律被研究之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确定其研究领域是否能被纳入到现存的部门法之中。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研究都遵循着此研究模式或者说这种套路,这种以首先确认部门法的种类为套路的分析方法,己经成为任何法律研究中的一个标准式模板。但是就新兴的人口法的理论研究而言,此方法并不适合。因为如果我们回头去看传统法学部门的产生过程遵循如下的步骤:自然法的专断——“理性”专断下立法——立法后的总结、提炼部门分类“规律”——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出现。这种步骤俨然成为新型法律发展的学术障碍,它要求后来的新型法律达到如下的证明:新法总结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规律——进行归类属于某一部门法-——新法被认可。人口法本身显然不是这种学术推理的产物,它是一种事实和权利“自证”下的产物——是国家对人口管理的法治化、法律分工科学化,以及民众意愿、权利的法律化。传统的法律部门均不能融合人口法,人口法随着社会法治实践逐步地独立出来。人口法既具有公法的属性,又兼具有私法的属性,从此方面来看人口法和社会法有着诸多的相似性。不仅如此,已经有一些学者已经把人口法纳入了社会法的研究范畴,然而社会法也不能给人口法提供有效的契合性和容纳性,无论是从两者的产生时间、产生的国别、产生的理论基础、追求的目标、调整对象、法律原则等都不尽一致。最终,人口法并不属于任何既有的法律部门,它以单独法律部门的姿态所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