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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作为现代财产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保险利益作为法律为保障财产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而构造之专门概念,在财产保险制度中所起到的作用十分重要,其不仅将保险制度与赌博行为进行了严格区分以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同时也决定了财产保险制度所保障的对象,确定损失的范围与金额,从而体现了财产保险作为损害补偿保险的本质特征。本文所论及的内容即是从保险利益的基本概念以及在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功能出发,就目前理论界与实务中存在争议的保险利益的概念、合法性问题、保险利益的依附主体与存在时间、以及保险利益的具体表现形态与具体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本文从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的基本概念出发,结合我国《保险法》之相关规定以及《保险法(修订草案)》中相关内容,对于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比较流行的观点尝试进行评价,并尝试得出自己的结论,对于目前我国保险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提出建议。文章对于目前理论界关于“保险利益应为法律所认可之利益”这一观点的相关争论进行了分析评价,指出了目前有关理论观点中存在着脱离保险实务而以其他领域之法律概念替代保险领域法律概念的现象。对于保险利益的依附主体问题,文章对于现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鉴于财产保险之本质为损失补偿,故在财产保险立法中将被保险人排除出保险利益之依附主体范围,对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同的情形下,要求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显然与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要求不相一致的。对于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问题,本文对于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尽管目前理论界对于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问题存在着比较一致观点,即从保险利益系为避免发生财产保险中的不当得利现象而存在,认为保险利益仅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存在即可,而其余时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然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尽管适用于某些险种,但就财产保险的整体考虑,将该等观点作为普遍性观念予以适用在逻辑上尚不能得出完满答案,对于实践中的各种情形也并非完全合适。就目前实务中所存在的对于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问题,文章从保险利益的性质入手,结合有关实际案例进行了分析,并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尝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