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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作为一种危险性极高的武器,许多国家都对其使用及购买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关于涉及枪支犯罪的有关规定主要存在于我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中。为稳定社会治安、保障人权,我国刑法针对枪支管理等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涉枪类犯罪的带有兜底性质的罪名。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法律体系与法律罪名的完整与统一,非法持有枪支罪作为涉枪类罪名的一种,对其研究有很大的必要性,法律上也有设置该罪名的必要性。随着近年来我国涉枪类案件的增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起行为人因持有类似玩具枪、仿真枪从而被定罪量刑的案例。赵春华案是该类案件的典型,对该案的分析有很大的必要性。首先,通过该案认定我国目前的“枪支”鉴定标准过低,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不具有合理性,做到个案具体分析,而不应笼统的以唯一标准或者法条去生搬硬套,出现“一刀切”的现象。另外,提升枪支鉴定标准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通过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以及应如何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防止客观归罪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足以说明研究此案的必要性。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该部分主要针对本论文所要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等进行阐述。通过案例的形式介绍非法持有枪支罪,得出案例所争议的焦点所在,为后文的写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做好铺垫。
第二部分主要是案件的整体回顾,通过回顾“赵春华案”的基本案情,大体介绍两次庭审的争议焦点及法院给出的最终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赵春华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两大争议焦点,其一是枪支鉴定标准及其合理性;其二是赵春华是否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以引出下文的具体论述。
第三部分是针对“赵春华案”的定性分析,这也是本次论文写作的重点。首先分析上述争议焦点,对枪支的认定标准、主观故意认定所采取的基本立场等作出详细分析,再具体到“赵春华案”,最终给出作者的观点,认为赵春华不构成犯罪,不应被判处刑罚。这部分本文会从“枪支”的概念以及主观故意的概念、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枪支”的规定以及对于犯罪主观故意的规定、本案中对“枪支”的认定以及对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本文对于“枪支”鉴定标准的认定以及对于赵春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等几部分进行写作,从而得出赵春华不构成犯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
第四部分是由“赵春华案”引发的思考。这部分主要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为写作背景,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3月2日通过,并于2018年3月30日施行。在掌握了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这部关于枪支等定罪量刑的批复的背景与初衷后,更是印证了在涉枪类案件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重要性。这次涉枪类批复提升到司法解释的层面,足以说明“赵春华案”所引发的法律思考值得我国法律再进一步完善,保障人权。创新点是本文所阐述的由“赵春华案”所引发的立法上的思考。法律秩序的统一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律体系所应秉承的,基于此,有必要在“枪支”的标准界定方面,区分行政法领域与刑法领域两方面不同的鉴定标准;另外,修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状表述,将所援引的“枪支管理规定”修改为“枪支管理法律”,这样一来,可从源头上杜绝类似“赵春华案”的再次发生。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该部分主要针对本论文所要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等进行阐述。通过案例的形式介绍非法持有枪支罪,得出案例所争议的焦点所在,为后文的写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做好铺垫。
第二部分主要是案件的整体回顾,通过回顾“赵春华案”的基本案情,大体介绍两次庭审的争议焦点及法院给出的最终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赵春华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两大争议焦点,其一是枪支鉴定标准及其合理性;其二是赵春华是否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以引出下文的具体论述。
第三部分是针对“赵春华案”的定性分析,这也是本次论文写作的重点。首先分析上述争议焦点,对枪支的认定标准、主观故意认定所采取的基本立场等作出详细分析,再具体到“赵春华案”,最终给出作者的观点,认为赵春华不构成犯罪,不应被判处刑罚。这部分本文会从“枪支”的概念以及主观故意的概念、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枪支”的规定以及对于犯罪主观故意的规定、本案中对“枪支”的认定以及对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本文对于“枪支”鉴定标准的认定以及对于赵春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等几部分进行写作,从而得出赵春华不构成犯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
第四部分是由“赵春华案”引发的思考。这部分主要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为写作背景,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3月2日通过,并于2018年3月30日施行。在掌握了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这部关于枪支等定罪量刑的批复的背景与初衷后,更是印证了在涉枪类案件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重要性。这次涉枪类批复提升到司法解释的层面,足以说明“赵春华案”所引发的法律思考值得我国法律再进一步完善,保障人权。创新点是本文所阐述的由“赵春华案”所引发的立法上的思考。法律秩序的统一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律体系所应秉承的,基于此,有必要在“枪支”的标准界定方面,区分行政法领域与刑法领域两方面不同的鉴定标准;另外,修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状表述,将所援引的“枪支管理规定”修改为“枪支管理法律”,这样一来,可从源头上杜绝类似“赵春华案”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