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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作为新兴科技力量注入司法领域,大数据分析基于大规模非结构化数据实时完成大规模数据分析,对数据间的关联关系做出预测、决策。从证据规则角度出发,大数据分析技术收集海量数据,对事件之间相关大数据在事实认定中作用机制分析性趋势做出量化评价,以分析报告的形态发挥证明作用。本文将结合相关适用数据分析的刑事案件进行研究,界定大数据分析意见的属性,理清大数据分析意见作为证据的定位及价值研究,探讨大数据分析意见的适用风险及防范措施。本文分为三部分,引言、正文以及结语,其中正文内容分为五章。引言主要介绍了信息化时代司法改革的趋势所向,不仅是司法机关出台相关政策大力建设智能司法,实践与理论中也存在对于大数据分析意见的适用和探讨。以此为背景对当前大数据分析意见适用和学界理论进行简要概括,总结大数据分析意见的现状和本文的研究重点及特色之处,以及研究大数据分析意见适用的必要性,从而引出下文。第一章是对大数据分析意见内容的界定,以此为基础奠定文章讨论的核心概念。本章主要阐述了大数据分析意见的来源、表现形式和特色属性,最终对于大数据分析意见进行定义,为本文所讨论问题的范围划定主语范围。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主要探讨大数据分析意见是否具备作为证据的能力。首先通过对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发展过程的讨论,从中寻找美国面对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价值经验。参考美国科学证据可采规则的价值经验前提下,结合我国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定,分析大数据分析意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这是理论和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两个方面。第三章主要探讨大数据分析意见的定位,在分析大数据分析意见的证据属性后,笔者认为大数据分析意见与传统证据有共通之处,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适用中如何合法适用,需要对大数据分析意见进行定位,是否配合当前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进行适用,又或者是否需要为其开辟一种新的证据种类进行适用。第四章则探讨大数据分析意见在程序和实务方面的适用现状,一方面是在事实认定层面探索大数据分析意见在提升诉讼效率、优化证据模式、出罪视野全面、打击新型犯罪等方面的适用价值;另一方面是探索实务中大数据分析意见在目前案例中的适用,从而为研究刑事案件中的大数据分析意见提供可行性支撑。第五章也是本文的重要内容,大数据分析意见作为新兴证据,它的适用不仅存在加重诉讼不平衡、判断结果程度不明等风险,而且对于法官和司法系统也是一项挑战。为防范风险大数据分析意见在事实认定模式的适用层面需要注意侧重程度,需要专家辅助意见的合法化保障。法官不仅需要提升自身数据素养,也需要法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判断大数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关系,选择相对还原度较高的证据资料,并有效解决冲突主张。对于司法系统而言,一方面需要其考虑数据所涉及的隐私权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等问题,另一方面则是考虑数据信息获取的渠道和方式,是否足够辩方行使同等的抗辩权。在文章的结语中,笔者对于大数据分析意见的发展和理论探索进行总结概括,并提出了进一步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