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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在制造和使用工具、语言文字、多样化的精神追求、自觉的高度社会化等等方面体现自己的理性,但恰恰就在这些方面反映了理性的有限性。认识对象的连续性和认识方式的离散性决定了有限理性的模糊性,认识过程的诸多随机因素又决定了理性的不确定性。具有理性的人类在重返本能、追求物质享受、追求不平等等方面体现出了自己的感性倾向。人类为了摆脱因理性的模糊和不确定而营造的恐惧感,产生了追求心灵的清晰性和确定性的倾向。具有以上特点的人类个体在参与社会交往的过程中,精神状态一般是感性的,社会生活大多是文化的,行为方式常常是模式化的。 习惯法作为在一定地域范围的熟人社会中形成的“地方知识”,其实质上就是风俗法、文化法。习惯法能够为当事各方按照公认传统确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即对人事预先定位,对事理“正名”,因此习惯法就是身份法。习惯法在“正名”的基础上,对身份分出高下、贵贱与善恶,形成人们对身份本身的情感评价,因此习惯法也是等级法。习惯法规范下的社会,每个人都固守自己的身份不“越位”,体认当前的等级不“跳级”,追求群体的整体正义而令社会生活平稳合谐、秩序井然,因此习惯法还是秩序法。习惯规范在强大的惯性力量支配下表现出对人的种种巨大魔力,致使习惯成为了人类生活的样态。处在成长期的小孩或者是闯入另一陌生社会的成年人因缺乏对相应生活样态的了解而使理性面对生活时也同样变得模糊和不确定,他们为了消除自己的“无知感”,就产生了学习相应的风俗文化习惯等“地方知识”的迫切愿望。在习惯法中生活的人们通过每个人身上相应的身份“标签”去预测交往对象的行为总是会成功的,因此“身份”能够令理性获得确定性;习惯法对生活的“身份化”比理性对认识对象的“离散化”更彻底,它能够令理性在其中获得清晰性的实践。 “等级”是对“身份”合理性支撑的感性判断,因此习惯法的“等级”特性能够满足人类的感性需求。习惯法的“秩序”特性有利于社会人的感性化、文化化、模式化。 国家法因为其浓烈的文字性、很强的专业性和学术性、逻辑结构的严谨性、制定和实施程序的复杂性以及制定和实施主体的理性价值追求特点而显得理性有余感性不足。属于“精英文化”范畴的国家法令处于“大众文化”氛围中的民众在许多方面产生陌生感,而令心灵增添了几分不确定因素。国家法主张一国范围内的效力普遍性,从而决定了它是属于陌生社会之法;在陌生社会里运行的国家法根本不可能体现和满足人们的文化、模式等特征。 因为习惯法在许多方面适合人的本性,而国家法在某些方面是对人的本性的背离,所以国家法与习惯法是二元对立的。我们不应该固守人类的理性狂热而追求绝对的普适正义,过度崇拜神化国家法,而应该在某些地方“感性”一点,给民间的自生自发秩序留下成长的空间,使习惯法保持其应有的生命力,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当今中国更应该重视习惯法的开发利用。国家法在规范社会时应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样有助于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理想国家结构形式的形成。关键词:感性理性习惯法国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