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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成为许多投资者推崇的投资产品,然而在其高回报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违背信义义务,投资者未能收回本金的案件大量发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管理和运作的核心,拥有着巨大的管理权限,而投资者对于基金事务却少有参与,在损失发生后很难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鉴于此,本文采用规范研究、实证研究分析方法,通过对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规范、信义义务司法案例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行政监管现状的考察,寻求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路径,以期实现投资者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得到更好的保护。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概念及来源,明确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产生于当事人间的信义关系;其次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特殊之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退出不自由,因而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强度更大;同时,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所受行政监管不如公募基金严格,因此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履行更加依靠司法救济等手段。第二部分是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现状考察。首先是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规范的介绍;其次是对投资者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纠纷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发现部分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信义关系异化,致使信义义务不受重视;最后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政监管现状进行研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大量登记,也是造成私募基金市场混乱,基金管理人违背信义义务多发的原因之一。第三部分重点剖析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存在的问题。首先,由于我国在移植信义义务时着重对具体规则的引入而缺乏对信义义务概念的整体引入,造成信义义务规范识别及适用困难;其次,当前规范之中对勤勉义务仅有概括规定,对其内涵及具体判断标准均未规定,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再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司法救济路径不畅,投资者主张基金管理人违背信义义务时,面临着举证难度过大、法院不主动介入基金事务审理的难题;最后,在行政监管上,存在着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过于宽松,监管信息供给不足,支持起诉职能不明确等问题。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第一是统一信义义务规范,未来可以在民法典之中将信义义务列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概念,解决信义义务规范的识别及适用难题。第二是借鉴美国谨慎人投资规则,制定我国的《谨慎人投资法》为勤勉义务的判断提供标准。第三是通过加重基金管理人举证责任、在基金案件审理中取消“隐性”的行政前置、增加自律性组织支持诉讼职能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司法救济。第四,在行政监管层面,采用加大基金管理人信息供给、适度提高基金管理人登记标准以及协调政策衔接等方式完善对基金管理人事前、事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