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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的“理”和柏拉图的“理念”的建构对于整个西方哲学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将两者放在中西比较的视野下去发现两者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对于了解两者的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两者的定义上,二程的“理”和柏拉图的“理念”都是事物存在的根本性的依据,“理”和“理念”都是事物得以存在必要性基础,“理”是指物之所以然者,强调事物是如何发展其自身的;“理念”则是指事物的“类本身”,是一类事物所具备的类属性,事物因为分有了“理念”的部分而得以存在。二程的“理”和柏拉图的“理念”的相同之处就在于,“理”和“理念”在其性质上都是具备超越性和实在性的存在,超越性又体现在普遍性、永恒性、先天性、先验性、完备性之中。首先超越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理”和“理念”都是作为一种绝对的存在对于相对的客观物质世界的超越,而这种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超越就体现在“理”和“理念”所具备的普遍性、永恒性、先天性、先验性和完备性之中;另一方面,“理”和“理念”都是一种对于前人思想的批判性反思的基础上以探求世界的真正的面目,而这种反思也是对前人思想的一种超越。普遍性与永恒性表现在空间和时间两个层面。普遍性指“理”和“理念”都是普遍存在与万事万物之中的;永恒性指“理”和“理念”都是不生不灭的存在;先天性表现在“理”和“理念”都是先天的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的,他们是先于万事万物而存在的,“理”和“理念”多具有的先天性特征保证了万事万物存在的合理性;先验性表现在“理”和“理念”是不能被我们直接经验到的,他们是自然而然的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没有任何人为因素;完备性表现在“理”和“理念”相对于客观物质世界来说都是自身完满自足的存在。实在性表现在“理”和“理念”是真实的、实实在在的存在的,他们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是形而上的存在者,但是这不能否定他们的真实性。二程的“理”和柏拉图“理念”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定义、性质和与万物的关系上。在定义上,“理”更多的是指事物内在的本质或者规定性,“理念”指事物的类本身,即一类事物所具备的类属性,“理”更多的是强调事物如何形成自身,强调一种方式上终极形态,“理念”则强调事物的自身的真面目到底是什么,强调一种哲学上的终极根据。在性质上,“理”具有唯一性和可得性,而“理念”具有相对唯一性和相对可得性。在唯一性上,“理”所具有的唯一性是指万物与人都是只有一个“理”,但是“理念”却是具有“多”的含义,具有相对唯一性,万物可以分为多个类,因此具有多个“理念”,一个事物中也可以存在性质不相反的多个“理念”,柏拉图还在“理念”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善的理念”作为其最高形态。在可得性上,“理”是可得的,我们可以通过格物来致理;而对于“理念”的认识我们只有在死后,灵魂脱离肉体才能真正的认识“理念”,因此我们的感官无法认识,“理念”也就是相对可得的。在“理”和“天理”以及“理念”与“善的理念”之间得关系上,基于天人一体之上建构起来得“理”与“天理”是一样的,仅有一个“理”,而“善的理念”与“理念”之间存在着分有关系和等级上的高低。在与万物的关系上,二程引入了物质性的“气”为万物的生成提供物质性的基础,还强调“理”与万物是相互依存的一种存在,因此,万物与我一理,我们可以通过格物知理;相反,柏拉图则认为事物可以直接通过分有或者模仿“理念”而保证其存在,强调与客观物质世界的二元分离,我们要想获得真正的知识,必须使得我们的灵魂在没有肉体的遮蔽下进入“理念世界”。总的来说,二程的“理”和柏拉图的“理念”都是在相对的客观物质世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绝对的形而上的存在,以保证客观物质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他们的不同之处也表现出中西方哲学在理论建构上的不同的进路,中国哲学更多的偏重于在天人合一的基础之上去建构理论体系,因此,在二程这里,“理”遍及万物与人而没有差别,将本体与现象统一起来;相反,西方哲学则偏重于绝对存在和相对存在的二元分离,认为我们的客观的物质世界是不可靠的,因此,也就导致了柏拉图“可见世界”与“可知世界”的二元分离,将本体与现象割裂开来。另一方面,中国哲学更多的强调去寻求一种方式上的终极形态,更注重如何去做,而西方哲学的文化传统更多的去寻找一个哲学上的终极依据,去寻找世界的本真状态。不管是二程的“理”还是柏拉图的“理念”,他们所建构的理论体系对于中西方哲学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直接影响了中西方哲学的不同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