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信息网络(尤其是Internet)的日益发展和融合,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作为一种新的交易形式对经济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打破了区域与国家的界限,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快捷化,具有传统商贸形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在电子商务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和融合并成为潜在税源的同时,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特殊性也对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特别是网络虚拟环境下的纳税主体的确定问题作为电子商务税收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己经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之一,各国政府、学者以及一些国际组织、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纳税法律主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但尚未形成一致的意见。我国也需要积极应对电子商务给税收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有鉴于此,笔者拟就电子商务纳税法律主体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论述了电子商务及其对我国税法的影响,较为详细地论述了电子商务的定义、分类、特征以及其交易形式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电子商务环境下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以美国、欧盟、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以OECD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和对纳税主体确定的方式的观点,以及对我国的借鉴。第三章阐述了在我国现有税法体系下电子商务一般纳税主体和两税种主体的确定及其存在的不足。首先,分析并肯定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与一般纳税主体的区别;其次,在明确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律渊源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在技术上和法律上确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方式;最后,具体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品税和所得税这两个主要税种中纳税主体的确定。第四章中,首先提出了对确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所应遵循的原则的建议,在第一章和第三章分析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的法律冲击以及我国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立法的理论和现实可行性的基础上,对我国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相关制度的法律完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保障交易中数据的安全,它不仅对于纳税主体的确定意义重大,更重要的是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完善电子发票制度,电子发票制度赋予了电子票据法律效力,使之与纸质票据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电子支付系统的立法有助于从支付体系入手确定纳税义务人以及帮助征税主体掌握交易情况。完善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检查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则有助于从程序方面确定纳税主体。面对电子商务跨国性、交易虚拟化、交易无纸化以及快捷性等特点所带来的挑战,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出现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盲点。笔者依据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立场,分析了确定纳税法律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并尝试在我国现行税法制度的框架下,提出确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可能的解决方法与立法建议,为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执法提供参考,以确保税收负担的公平与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