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完善

来源 :广西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jfguo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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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家庭模式大都是“421”模式,由于工作因素或者其他因素,子女不在父母身边尽赡养义务,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遗产转移的方式,但其同时也是平等主体间就扶养与“遗赠”达成合意后签订的双务有偿的民事财产合同。由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被扶养人”往往是孤寡老人,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因此我国《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更侧重保护“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忽略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关系的本质,对“扶养人”的合法权益未予以平等的保护。随着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增加,当前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存在的诸多不足逐步凸显,不利于保护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亟需完善。本文主体共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案例指出当前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存在问题。第二部分介绍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历史沿革、性质、特征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三部分是分析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存在的问题。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源于我国固有的“五保”制度,是我国的特色制度。笔者分别从理论困境、立法缺陷及司法不足三方面分析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理论界存在法定继承人能否成为扶养人的理论困境。其次,我国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立法主要存在立法理念过于陈旧、非自然人扶养人的范围过于狭窄、未明确被扶养人的范围、未明确解除事由、未明确违约责任及缺失救济措施等问题。最后,该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的分歧以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第四部分关于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思考。该部分主要针对第三部分所讨论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可以引进继承合同解决法定继承人能否成为扶养人的理论困境。其次,针对第三部分所提及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一是革新立法理念;二是扩大非自然人扶养人的主体范围;三是明确被扶养人的扶养范围;四是权利义务具体化;五是完善解除事由;六是明确违约责任;七是增设救济措施。最后,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存在的分歧,主张当《继承法》未规定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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