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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震惊全国乃至全球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在深深地震撼每个尚有良知的公民心灵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无数的疑问:公司为何有恃无恐地谋取暴利而罔顾消费者的利益呢?是监管上的失职,还是公司本身就没有意识到其作为一社会组织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究竟是法律责任抑或仅仅是一种道德准则?我们不得不就目前我国公司中不断出现的破坏环境、损害消费者利益、漠视职工权益等问题进行深思。以上诸多问题的解决,首先有赖于我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深入,本文也正是以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界定为契机展开研究。公司社会责任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争论而不断向前发展着,其定义、性质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针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在已经有二、三十年的时间,对于这一西方舶来品,我国学者对其既有支持也有反对,因其本身涉及的内容充满争议,但其价值理念对传统公司理论会造成重大影响,其制度设计对传统公司法律制度也会造成重大的冲击,过分强调公司社会责任是否会对我国公司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是否会影响我国转型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都一无所知,这一切需要实践来检验。因此,学者对其抱着谨慎和质疑的态度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的确能够对因公司过度追求利润最大化引发的社会问题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针对目前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议问题进行理论上的界定是必须的。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回顾了传统的公司理论(公司的本质乃在于最求利润最大化),对其理论与实践中的种种缺陷进行反思,并结合震惊中外的三鹿毒奶粉事件进行进一步的检讨。第一章采用“问题意识”的研究方法提出问题,指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发展中存在的缺陷,不仅包括观念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包括立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第二章采用历史考察的研究方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起源与演变做系统的梳理与考察。第三章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与性质两个维度的讨论,以及公司最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与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来对公司社会责任做进一步的理论界定。第四章采用实证考察的研究方法,审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发展现状,并针对现行《公司法》第五条做相应的评论与反思。第五章也就是结论部分,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承担机制;另外,公司法必须与其它相关法律相结合,共同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