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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的产生主要有:(1)我国财政体制中分税制改革导致的央地财事不匹配和老《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举借债务,使得地方政府倾向于进行表外融资;(2)《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同地不同权和《宪法》规定的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较为依赖土地财政;(3)金融体系失衡,商业银行依赖存贷利差导致银行具有强烈的揽储动机。这三点原因形成了对地方政府举债的预算软约束以及政府进行举债融资的非市场化定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建立在投资驱动和政府主导之上,这使得政府更倾向于举借债务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经济增长。而表外过度融资以及融资信息的不透明会产生政府债务风险,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监管不到位又会加剧债务体系的风险累积,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和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容易形成政府债务风险,甚至演变为金融经济危机。所以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已经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不透明性和隐蔽性以及未将地方政府债务全面纳入财政预算,导致地方政府债务的统计、甄别和分类长时间以来得不到统一和规范。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体系划分,厘清了原本混乱的体系。同时,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的范畴,即只有地方政府债券以及2015年以前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以各类银行借款、债券、信托等方式所形成的,经审计和甄别以后,证明地方政府确有偿还责任,此类债务才能被纳入其中。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可分为三个阶段:(1)1994年以前缺乏对地方债的管理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野蛮生长和乱象丛生;(2)1994年《预算法》通过至2014年《预算法》修订,约束和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但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财政体制框架,叠加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拥有较强的干预主导权,使得预算表外不断产生地方政府债务,形成并加重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3)2014年新《预算法》修订至今,适度放开了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并且之后出台了加强管理地方政府债务“43号文”、“225号文”、“88号文”和“152号文”等文件,使得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提高了其防范风险、应对危机的能力,以制度预防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甚至危机。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包括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编制、建立和完善债务管理机构和控制机制、协调财政体制和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定和完善地方债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