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自贸协定》中投资规则研究——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程序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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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自贸协定》为中国与成熟经济体达成的最新的自贸协定,其中的投资规则体现了中国在国际投资协定上的最新态度。近些年来,国际上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程序(ISDS)争议不断,而且澳大利亚国内也曾一度宣称将不再签署含有ISDS的投资协定,但是《中澳自贸协定》中仍然包含了该条款,而且占据了其过半篇幅。可见该条款为中澳双方精心设计而成,为该协定的中最具研究价值的内容,所以本文将重点评析ISDS条款。在中国成为双向投资大国的情况下,对中国来说海外投资保护在投资条约中的重要性越发突出,本文也将简要分析该协定对投资保护的作用。该协定在文中内置了未来工作计划,本文通过以上分析,对协定生效三年后启动的谈判提出建议。本文的结构如下:  第一章是引言,对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做介绍并提出论文研究的问题。  第二章是对《中澳自贸协定》投资规则的概述,阐述该协定中投资规则产生的背景、谈判过程和该协定投资规则的基本框架和特点。  第三章对该协定投资规则的重要制度ISDS条款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通过阐述该协定中 ISDS条款的详细规定并与TPP、《中加双边投资协定》、《中韩自贸协定》等新近达成的条约中的投资规则进行对比研究,并结合对案例的分析,认为该协定的投资规则详尽成熟,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在透明度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提供的实质保护有限。  第四章中为本协定投资篇章中的实质条款的分析,投资待遇、未来工作计划和一般例外方面条款上的安排体现了澳大利亚对于公共利益保护的强烈关切,影响该协定对中国海外投资保护上的作用。  第五章中分析该投资规则的实施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并对未来工作计划的谈判提出建议。该协议充分尊重了东道国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国家规制权,可能导致对于中国投资者的保护不足,特别是投资涉及环保、公共健康等敏感领域的中国投资者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在决定投资澳大利亚之前,中国投资者需要充分理解澳大利亚相关行业的监管环境,理性分析经济利益和政治风险。在该协定生效三年后就未来工作计划的谈判中,中国需要坚定立场,在做足准备的基础上对进行谈判的条款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方案,争取在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  第六章是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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