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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交付(占有)的公示效力为基点和线索,从动产上真实权利和公示权利变动的角度,对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和回首取得中所有权的公示与保护提出了新的认识。动产以占有为公示,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交付公示了权利的变动,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债权结果具有了对世性的物权效力。多数情况下,动产占有人为动产的所有人,出卖动产者为动产的所有人,当非真实权利人将动产转让于第三人,也就是无权处分时,就产生了动产真实权利和公示权利的不一致。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更多地保护因交付产生的公示权利,放弃了对真实权利关系和原所有权人的保护。如果不顾及真实权利关系和原所有人的权利,完全保护公示权利和第三人的利益,不仅会鼓励动产的占有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使所有权得不到保护,动摇了民法的基础,而且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这就需要有恰当的制度对交付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予以限制。在多种制度设计中,善意取得最能体现这一精神。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交付的公示效力之上,使第三人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取得动产所有权,维护了交易安全。其优势不仅维护了交易安全,而且以第三人的善意为条件,使恶意的第三人不能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对动产的公示效力予以限制和平衡,恰当地保护动产上的公示权利和真实权利,即既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又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公示效力取得的权利,但是,当善意取得的动产再次为无权处分人占有时,即回首取得情况下,无权处分人并不能因为动产经过两次交付取得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仍由原所有人取得,因为无权处分人的重新占有使休眠于该动产之上的真实权利复活了。本文主体部分分为七章。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和方法;第二章介绍了动产交付公示效力的制度背景;第三章论述了动产买卖中交付的公示效力;第四、五、六章对交付公示效力下,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和回首取得的内在联系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七章为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