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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法是否适用于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能够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不能适用,则没有溯及力。我国1997年10月1日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新旧刑法选择适用问题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问题时,由于立法本身的不完善,现有的立法并不能解决与之相关的各种难题。本文通过讨论刑法溯及力问题中三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对现行刑法第12条之规定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在该部分,笔者首先简要阐述了刑法溯及力的概念,然后介绍了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纳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最后介绍了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历史沿革。
第二部分,关于中间时法问题。笔者首先以一个案例引出中间时法的问题,然后对“中间时法”进行概念界定,指出目前存在的争议,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接下来从理论、实践、以及借鉴国外立法三个方面详细论证自己的观点。最后对我国刑法12条提出完善建议。
第三部分,关于追诉时效溯及力问题。首先以一个案例引出我国刑法在规定追诉时效溯及力时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然后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分析,指出缺陷所在。最后就此问题提出自己的立法完善建议。
第四部分,关于生效判决的溯及力问题。首先以一个案例引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生效判决溯及力的问题;然后介绍现有的争论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通过刑事既判力与刑法溯及力的价值分析和价值权衡,深入的剖析生效判决溯及力问题。最后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反思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完善建议。